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限用物质的控制。
限量要求:
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 (质量分数) ,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 (质量分数)。
周期: 5~7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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