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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定 煤渣矿渣固废鉴别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14        返回列表
固体废物的处理是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如何鉴定物品是属于固废还是危废?
物品危废鉴定的前提条件在于满足属于固体废物,因此,进行固废危废鉴定之前先要进行固体废物检测,常见的固体废物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铜、锌、镉、铅、总铬、六价铬、烷基汞、汞、铍、钡、镍、总银、硒、无机氟化物。

有机农药类:灭蚁灵。

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硝基苯、对硝基氯苯、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挥发有机化合物:苯、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丙烯晴​、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在满足固体废物的条件下,对物品进行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反射性和性等危险特性检测,若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的,则判定该物品属于危险废物。

危废鉴定
危废鉴定检测标准:
1、易然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然性鉴别G85.4-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鉴别项目:固体/液体/气体易然性鉴别。

2、反应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反应性鉴别。
鉴别项目:氧化性鉴别、爆炸性鉴别、遇水反应性鉴别、有机过氧化性鉴别。

3、腐蚀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鉴别项目:PH值鉴定。

4、急性毒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GB 5085.2-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急性毒性鉴别,鉴别项目:急性经口毒性鉴别、急性经皮毒性鉴别、急性吸入毒性鉴别。

5、浸出毒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初筛GB 5085.3-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浸出性鉴别,鉴别项目: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鉴别、非挥发性有机物鉴别、挥发性有机物鉴别等。

6、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鉴别项目:有机物毒性含量鉴别、无机物毒性含量鉴别。

备注:实际工作中,并非每个特性都需要进行鉴别,而是要根据生产工艺,初步判定是否具有哪有特性,有针对性的进行判定,如毒性和腐蚀性。

危废鉴定
危废和固废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
a、危废必须严格分类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不需要资质,而危险固废则不能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b、危废必须严格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危废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及标准
一、编制危废鉴别方案
根据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判定出需要进行鉴定的固体废物,出具鉴别方案。
例如矿山选矿的尾砂、废石,废水处理过程的污泥等。

注意:明确在《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不需要鉴定,直接判定即可。

二、检测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85.7-2007)中规定:固体废物依据(G85.1-G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②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
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④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
⑤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
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⑦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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